化学工程学院教学质量考核实施细则
发布时间:2022年08月06日 点击数:
院字〔2021〕12 号
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突出“学生为主体、学为主、学习效果为目标”的“三学”人才培养理念,规范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学院教学质量考核实施细则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教学质量考核范围为考核期限内承担学院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(以下简称专任教师)。学院办公室、学工办、教学办、团委以及学校机关、教辅等单位承担我院教学任务的教师,由开课系(中心)组织考核。每位教师只能考核一次,不能多单位同时参加考核。外聘教师由学院统一组织考核。
第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,省级优秀须在校级优秀基础上产生。校级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的 35%,省级教学质量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的15%。省级教学质量考核优秀由学院统一评审。
第二章 合格基本标准
第三条 按照学校和学院标准认真完成各项教学工作任务,本科教学工作要求满足《华北理工大学关于教师为本科生授课的管理办法》(校字〔2020〕41号),认真执行《华北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职责》(校字〔2020〕49号)。
第四条 师德师风要求。师德师风考核为合格及以上,无教学事故,积极承担理论教学、实践教学、监(补、巡)考、课程(专业)建设等人才培养任务,工作成绩良好。
第五条 课堂教学要求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,注重学生的知识、能力和素质的全面培养;以学生学习效果为导向,精心设计教学内容,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与实践;认真执行《华北理工大学课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》(校字〔2018〕56 号),积极完成课前教学准备、课堂教学和课后作业答疑工作,学风和学习效果良好。
第六条 考试工作要求。认真落实以学为主的人才培养理念,积极进行考试改革;试卷命题科学合理,符合课程人才培养目标;阅卷规范,试卷分析符合要求;认真执行监考、巡视等考试工作。
第七条 教学档案材料。熟悉课程教学大纲,教案(讲稿)、多媒体课件、试卷、毕业设计(论文)、实验实习报告等教学档案材料和批改作业符合校院相关要求。
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,应认定为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。
1.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;
2.本科教学工作量不满足《华北理工大学关于教师为本科生授课的管理办法》和院(部)制定的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要求;
3.未严格执行《华北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职责》,出现校级或院级教学质量方面的教学事故;
4.敷衍教学,不按照学校、学院要求提供教学档案材料。
出现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教师须顺延一年申请晋升高一级职称,取消一年内申请博士学历进修或各类非学历进修资格,本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。累积两次及以上考核不合格,降级或解除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。院(部)在以上处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院(部)相应不合格处理办法。
第三章 优秀基本条件
教学质量考核优秀的教师应为政治素质过硬、业务能力精湛、育人水平高超的“四有”好老师。教师应具备教学积极性高,教学精力投入大,教学效果好的基本条件。
第九条 满足合格标准的基础上,考核学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:
1.超额完成单位本科教学额定工作量的 20%及以上;
2.承担所有课程的学评教平均成绩,在学院内排名为前 50%以内;
3.主持完成校级“金课”,或省级“金课”前三,或国家级“金课”前五(金课验收合格后可连续使用三年);
4.指导学生成绩突出。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竞赛奖励(体育比赛省级及以上取得名次奖);
5.立德树人教育方面成效突出,思政课程和课堂思政建设取得良好效果。如获得师德标兵、优秀教师、优秀导师、师德师风先进个人、课程思政类优秀教学案例奖等;
6.注重毕业设计(论文)指导,获得优秀指导教师称号。
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,不应推选为优秀。
1.一学年调停课次数累计 3 次及以上;
2.作业和辅导答疑不按照规定执行;
3.教学秩序检查、课堂治理或监(巡、补)考等教学环节被学校通报或者未按照学院要求执行;
4.在外进修或学习,在岗时间不足半学年者。
第四章 优先条件
第十一条 在满足学校优秀基本条件的情况下,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,可优先推荐校级优秀;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两条的,可优先推荐省级优秀。申报优先推荐时,优秀基本条件和优先推荐条件不可以重复使用同一成果。优先推荐参考条件如下:
(1)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五、二等奖前三、三等奖前二,或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三、二等奖前二、三等奖第一;
(2)教学名师奖、优秀教师奖、优质课堂奖获得者;
(3)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比赛奖获得者(校外获奖等级以教务处认定为准);
(4)教学单项奖获得者(限第一名)。包括多媒体课件、演讲比赛、教师专业技能比赛、优秀教学案例等(校外获奖等级以教务处认定为准);
(5)校级大学生创新教育优秀指导教师,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、互联网+等奖项(限前两名教师);
(6)指导本科生获得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(限第一指导教师);
(7)国家级“金课”前五、省级“金课”前三、校级“金课”负责人(立项当年度)(备注:课程思政示范课、一流课程、一流特色课程按照金课对待);
(8)国家级教改项目前三名、省级教改项目前二名、校级重点教改项目负责人;
(9)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教改论文(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同为我校教师时,论文只允许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其中 1 人使用)或以本科生为第一作者、指导教师为通讯作者发表核心及以上期刊论文;
(10)国家级规划教材前三、省级规划教材前二名、一般规划教材第一。
(11)经学院教学建设与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教学类成果。
第五章 考核程序
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考核程序分为个人申报、系(中心)考核和学院审核三个阶段。
(1)教师本人根据学院文件要求,申请相应的考核等级。申请优秀等级的教师要提供符合条件的支撑材料。
(2)各系(中心)根据文件要求对全系(中心)进行教学质量进行严格考核,给出考核建议等级。各系(中心)重点加强对申请考核优秀和不合格情况的审核。
(3)学院对各系提交的考核建议进行汇总和审核,并提交学院教学建设与指导委员会审议。经学院批准后报送学校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、职称评聘、业绩津贴分配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,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。